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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财富产品逾期:泛海最新资讯揭示兑付风险(关注金融市场“刚性兑付”现象)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民生财富产品的逾期兑付疑问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不仅关乎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更牵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近期,泛海集团的一则最新资讯揭示了民生财富产品兑付的潜在风险,引发市场热议。本文将深入剖析民生财富产品逾期兑付的种种现象探讨其背后的起因,以及投资者应怎样应对这一风险。

关注民生财富产品逾期:泛海最新资讯揭示兑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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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民生财富产品凭借其高收益、灵活期限等特点,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在金融市场波动加剧的背景下,民生财富产品的逾期兑付疑问逐渐暴露出来。泛海集团的最新资讯显示,民生财富部分产品出现了逾期兑付现象让投资者对民生财富产品的信心受到严重作用。

以下是对“民生财富逾期,民生财富违约,民生财富期,民生财富到期不兑付,民生财富期兑付最新进展”这些小标题的优化及内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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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财富逾期兑付的直接表现是产品到期后无法准时兑付本息。此类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源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则与民生财富公司的风控能力有关。在金融市场波动加剧的背景下,民生财富公司面临的投资压力增大,一旦投资失误,很容易致使产品逾期兑付。民生财富公司的风控体系不完善,也容易致使违约风险加剧。

民生财富产品违约意味着投资者无法按期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严重时甚至可能致使本金损失。在此类情况下,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投资者理应关注民生财富产品的风险等级、投资期限、收益分配等方面,谨选择投资产品。同时投资者还应关注民生财富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信用评级,以便及时发现风险并采纳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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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财富产品期兑付意味着投资者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这类情况容易引发投资者信心动摇,进而作用民生财富公司的市场声誉。泛海集团的最新资讯显示,民生财富部分产品出现了期兑付现象,这让投资者对民生财富产品的信心受到严重影响。为了重塑投资者信心,民生财富公司需要加强风险控制保障产品按期兑付。

民生财富产品到期不兑付意味着投资者面临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的风险。在此类情况下,投资者应该通过法律手维权须要民生财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投资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是说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增加维权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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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生财富产品逾期兑付的疑惑,金融监管部门已经采纳了一系列措加强了对民生财富公司的监管。泛海集团的最新资讯显示,监管层须要民生财富公司加强风险控制,增强产品兑付能力。同时监管层还须要民生财富公司公开披露产品兑付情况,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在监管层的加强监管下民生财富产品的兑付风险有望得到有效控制。

民生财富产品逾期兑付疑问不容忽视。投资者理应关注产品风险谨投资;同时民生财富公司应该加强风险控制,保障产品准时兑付。在监管层的加强监管下,我国金融市场有望实现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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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s://www.hezegd.com/lawnews/zixun/992370.html

近十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持续高速发展,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和信托业资产规模均突破十万亿,债券市场存量规模业已位居世界第三。在此期间发生了数起信用风险事件,但是经各方博弈后最终几乎全都如期兑付,金融市场呈现出“零违约”特征。相较国外金融市场违约事件的正常发生,国内金融市场这种“零违约”特征引发市场高度关注。本文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信用债券市场、信托市场的“刚性兑付”现象为研究对象,分别从“刚性兑付”现象的形成原因、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未来的趋势判断及其对策建议四个方面梳理相关研究成果。


“刚性兑付”是指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论支撑金融产品的项目成功与否,产品发行方都必须支付投资者本息。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产品发行人必须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我国金融市场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刚性兑付”现象出现在诸多金融行业细分市场,比如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信用债券市场、信托产品市场等等。在2007-2013年期间,这些市场发生了数起信用风险事件,但经各方博弈后最终投资者都获得了本息。在违约——这一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经路口,正大步向前发展的我国金融市场却徘徊难进。当下“刚性兑付”现象引发市场热议,我国金融市场如何走出“零违约”僵局成为学界和业界的关注热点。笔者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信用债券市场、信托市场的“刚性兑付”现象为研究对象,综合梳理我国金融市场“刚性兑付”现象的相关研究文献,以期为学界和业界提供“刚性兑付”现象的最新研究进展。


纵观我国金融市场数起风险事件的化解过程,与其说“刚性兑付”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理权益,倒不如说是市场参与各方博弈后的必然结果。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淡漠将瑕疵产品推向兑付危机的“祭台”,使得部分金融产品的风险长期积聚并不时爆发。另一方面,市场参与各方不愿背负违约罪名,每次违约事件发生时投资者又得到以“刚性兑付”为名的神秘兜底。因此,我国金融市场“刚性兑付”现象的存在,更多是因为非监管层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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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竞争压力和未尽风险提示责任。金融市场创新日新月异,银行为缓解揽储压力,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来固化储蓄。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一些销售经理使用模糊语言,投资者没有得到应有的风险提示。另一些销售经理在业绩压力下,利用投资者只关注预期收益的弱点,使用一些“预期收益有多高”等词汇误导投资者,甚至将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不加区分地向所有投资者销售。由于违规销售在先,一旦本息无法按时兑付,一些银行为了避免潜在的声誉风险,向投资者履行了“刚性兑付”。


政府为违约债券兜底。当前我国信用债市场上的融资主体主要是资质好、评级高的国有企业,他们发行债券为基础设施项目筹集资金,具有“市政债券”属性,地方政府会给予隐性担保。另外,2013年财政部发文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如若无法按期兑付,财政部将以中央财政代为支付本息,地方则须支付罚息,这相当于财政部为地方政府债券“兜底”。


信息不对称导致“刚性兑付”。充分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实际操作中信息披露的缺失是金融市场被诟病最多的地方。银行代销产品时,法律关系不解释清楚,投资者会误以为自己买了储蓄类产品,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承担了过多的风险。信托项目运作过程中,资金流向信息和项目风险信息,在受托人、委托人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托合同到期后,信托产品能否按期兑付取决于融资者的项目运营能力,投资者在项目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会主动要求刚性保护。


投资者外部压力。很多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存在误区,将在银行购买的产品等同于储蓄,在银行购买产品就等于有了银行信用的背书。而且,部分投资人认为银行有国家担保,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能够保本,所以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无视违约风险。还有一部分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只看预期收益率,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理财产品均期望所购买的理财产品能够保本,在产品出现问题时通过外界向销售机构施加压力,要求银行兜底。


投资者外部压力。很多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存在误区,将在银行购买的产品等同于储蓄,在银行购买产品就等于有了银行信用的背书。而且,部分投资人认为银行有国家担保,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能够保本,所以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无视违约风险。还有一部分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只看预期收益率,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理财产品均期望所购买的理财产品能够保本,在产品出现问题时通过外界向销售机构施加压力,要求银行兜底。


“刚性兑付”导致市场参与者存在隐性担保预期,只考虑收益而不考虑风险,使“风险自担”成为合同的软约束。只有参与者风险意识增强,金融市场才能有效率,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我国金融市场面对违约事件时,如果一味地以行政化手段进行兜底,既损害了市场化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损害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同时助长了道德风险,还抬高了市场的无风险资金定价。


增加金融市场风险。在“刚性兑付”市场环境中,收益率高的产品自然受投资者欢迎,银行从而依靠发行高收益率产品来吸引客户,但是,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这部分金融产品的风险并没有纳入统计口径,一旦遇到金融冲击时,理财产品的巨大亏损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刚性兑付”安排也会引致信托公司采取展期、关联交易购买、发行新的信托计划置换等方式后置风险。这会导致风险进一步积累,从而引发信托行业的兑付风险。


助长低质量项目充斥市场。“刚性兑付”背景下,收益高、质量差的项目支持的产品发行快,金融机构赚取的相关服务收入高,导致质量高、收益低的项目被挤出市场。在银行理财市场,“刚性兑付”使得资金热衷于流向高收益产品,那些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因无法给出较高的“无风险收益率”而吸引不到资金,导致由低质量项目支撑的高风险、高收益产品充斥市场。近年来信用债券市场向低资质发行人发展的趋势也日益明显,低资质发行人发行的高风险、高收益债券在债券市场的占比越来越高。


加剧金融行业间不平等竞争。“刚性兑付”现象加剧了金融业间的不平等竞争。基金、证券、保险行业均没有“刚性兑付”的文化,对于同样的项目,上述机构设计的产品的收益率可能高于信托产品——因为它们不必提取赔偿准备金。信托公司面临的资本监管更严格,资本占用高于其他金融机构,这实际上是提高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银行在揽储压力下,不惜牺牲理财产品自身收益,加大理财产品发行规模,通过“刚性兑付”以及过度价格竞争稳定客户,这将影响银行的长期健康发展。


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如果金融机构一味对不应承担责任的金融产品进行“刚性兑付”,那么部分投资者依然会忽视投资风险。2012年华夏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投资者们依然获得了全额赔偿,使得部分投资者认为如果出了问题银行一定会负责。20世纪90年代发生了数起地方国有企业所发行债券违约事件,最终顺利得到解决,导致债券投资者抱有“几乎无风险”的错觉,降低了投资者风险意识。


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如果金融机构一味对不应承担责任的金融产品进行“刚性兑付”,那么部分投资者依然会忽视投资风险。2012年华夏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投资者们依然获得了全额赔偿,使得部分投资者认为如果出了问题银行一定会负责。20世纪90年代发生了数起地方国有企业所发行债券违约事件,最终顺利得到解决,导致债券投资者抱有“几乎无风险”的错觉,降低了投资者风险意识。


纵观欧美或亚洲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市场化运作是金融市场得以良好发展的必要前提。笔者认为,“刚性兑付”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潜规则,其未来面临取缔将是大势所趋。最可能预见的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刚性兑付”,顺应基础资产风险释放,让违约事件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自然发生”。


“刚性兑付”现象短期内仍不可破。“刚性兑付”是我国金融市场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它不应伴随我国金融事业发展的始终。未来“刚性兑付”文化的消除是个渐进的过程。抛开“刚性兑付”,金融产品的发行难度将远远超过近些年理财市场的火爆场面所显示出来的假象。信托产品流动性较差,投资门槛较高。一旦“刚性兑付”的防线被突破,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将会对信托行业形成严重的打击。进而冲击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对实体经济的融资条件构成压力,故“刚性兑付”短期内仍不可破。


“刚性兑付”现象长期难以持续。信用债的发行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期支付本息,金融机构或发行人也会逐渐采取市场化解决方案来解决违约事件。信用债券的价值取决于信用债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水平,当发行人信用水平趋于下行时,违约概率会显著上升,信用债市场出现违约事件在所难免。“刚性兑付”违背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基本规律,“刚性兑付”文化长此以往,市场风险必将累积,一旦爆发一定规模的违约事件,必将影响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投资者理性接受违约。政府和监管部门兜底,导致不少投资者的心态十分复杂:一方面,投资者不希望违约影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又期待违约事件推动市场良性发展,然而未来违约不可避免,投资者也会慢慢转为理性看待违约。与此同时,政府可用于担保的财力有限,相对来说市场在“零违约”预期下的投资需求则是近乎无限的,政府也没有能力为市场提供无限担保。在银行理财产品市场,随着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的认识加深,期待银行兜底的想法也将会慢慢消失。


理财产品更加规范化。2013年发布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指出,金融机构不得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进行强制性交易;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等。因此,可以判断今后理财产品的设计和销售会更加规范,将会逐渐强调理财产品所属的类型以及银行需要承担的义务底线,避免投资者误判而选择不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理财产品。


“刚性兑付”现象有悖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刚性兑付”,顺应基础资产风险的释放,让一些违约事件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自然发生”。监管部门可采取措施破除“刚性兑付”误区,实行买者自负与卖者尽责并重的监管理念。加强完善信托投资者保护机制、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建立信用风险分担缓释机制、促进“买者自负、卖者尽责”文化的形成,既严格要求金融机构在发行、投资和管理各个环节忠实履行谨慎投资义务,也需要引导投资者承担非金融机构因素导致的损失。


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刚性兑付”背景下,投资者存在“市场无风险”、“风险有兜底”的认识误区。要对投资者进行持续性的风险教育,获取高收益而完全不承担风险的情形,在金融市场难以持续。与此同时,还要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在发挥损失准备金对投资者救助功能的基础上,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以此来降低投资者风险和加强监督能力。建立金融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统一管理销售经理的诚信档案,对于出现道德风险的销售经理实施过错追究制度,将个人信用与投资者保护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强化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透明度。据中国债券信息网统计,截至2012年年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量规模已达4577亿元。这类债券无需公开披露财务信息,而其流通范围却等同于公募债,市场约束机制需要强化。基金化运营的信托业务也应当按照一定规则披露全部交易信息,以增强市场专业机构的操作性。这样,不但使投资者和监管者对于信托机构理财能力的认识建立于专业基础之上,还促进信托机构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形成“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文化。要允许金融机构暴露风险,并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兑付危机,不要总是无论对错而“刚性兑付”。政府要有免疫力,当前“刚性兑付”现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政府没有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担心如果不“刚性兑付”,会引发社会事件。监管部门应切实采取行动破除“刚性兑付”的误区,最主要的是实行买者自负与卖者尽责并重的监管理念。市场各方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待问题产品,逐步引导投者形成风险自负的观念。

建立风险缓释基金、构建信用风险分担缓释机制。除了利用传统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外,还可借鉴国外市场信用风险缓释措施,在赔偿准备金基础上建立风险缓释基金。以风险发生概率与财产规模为基础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募集规模,评级越高的公司认购的份额越少,金融机构所缴纳的基金来源于其提取的赔偿准备金。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指令,并依据市场化原则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托管,通过股权重组和财产处置,消除和化解风险,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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